職場霸凌怎麼認定?被主管針對、被同事排擠,如何蒐證與申訴?

重點先說
- 主管可以要求員工改善工作表現,但如果持續羞辱、故意刁難或排擠特定員工,就可能涉及職場霸凌。
- 職場霸凌原則上需要具有持續性,但情節重大時,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 沒有錄音或身心科診斷證明,一樣可以提出申訴。LINE、工作郵件、交辦紀錄及證人,都可能是重要證據。
- 一般職場霸凌應向公司提出申訴;如果霸凌者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即使已經離職,也可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訴。
- 如果公司不處理、調查程序有問題,或申訴後遭到報復,也有其他申訴與法律救濟方式。
主管交辦工作時,沒有提供必要的資料,開會時卻反覆責怪你進度落後,甚至當著其他同事的面貶低你的能力。
向人資反映後,公司卻認為只是主管要求比較高,希望你自行適應。
遇到這種情況,究竟是主管管理不當,還是已經構成法律上的職場霸凌?
其實,兩者之間有一定的界線。
不是主管罵人、員工覺得委屈,就一定構成職場霸凌;但公司也不能只用「主管比較嚴格」這個理由,就忽略長期發生的羞辱、排擠或刻意刁難。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已經明確規定職場霸凌的認定標準,以及勞工申訴、公司調查與後續救濟的程序。
以下從實際遇到問題的勞工角度,說明如何判斷職場霸凌、準備證據,以及提出申訴後可以怎麼做。
本文主要說明一般受僱勞工的處理方式。如果是公務人員、教師等身分,還需要另外確認適用的申訴與救濟規定。
一、怎樣才算職場霸凌?主管罵人、同事排擠都算嗎?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的認定,主要涉及五個要件。
不過,實際判斷時,並不是把每個要件分開打勾就好,還需要綜合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頻率、雙方工作關係,以及對勞工造成的影響。
1. 事情是否與執行工作有關?
職場霸凌須發生在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的情況。
這裡的勞動場所,不限於公司辦公室。例如公司指派的出差、外勤場所,甚至是與工作密切相關的LINE群組、電子郵件,都可能納入判斷。
假設主管在工作群組交辦任務時,反覆夾帶羞辱員工的言詞,即使訊息是在下班時間傳送,也不能只因為不在辦公室內,就認為與職場霸凌無關。
但如果只是同事私下聚餐沒有邀請你,與工作執行沒有關係,就不能直接認為構成職場霸凌。
相反地,如果同事故意不讓你參加必要的工作會議,或刻意不提供工作資訊,導致你無法完成任務,這類有時被稱為職場冷暴力的排擠、孤立行為,就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
2. 對方有沒有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
主管掌握排班、考核、工作分配及升遷等權限,如果利用這些權限不當對待員工,是常見的職場霸凌情況。
但職場霸凌不一定只會發生在主管與部屬之間。
例如某位資深同事雖然沒有主管職稱,卻掌握重要工作資訊,其他同事必須依賴他才能完成工作。如果他長期利用這種關係,刻意隱瞞資訊或刁難特定同事,也可能涉及職場霸凌。
所以,申訴時除了說明對方做了什麼,也可以交代對方在工作上掌握哪些權限,以及這些行為如何影響你的工作。
3. 對方的做法是否超出合理管理範圍?
這是職場霸凌案件很重要的判斷問題。
例如員工報表出錯,主管指出錯誤、要求修改,通常屬於正常的工作指導。
但如果主管不願說明哪裡需要改善,卻反覆在其他同事面前羞辱員工,甚至明知道必要資料尚未齊備,仍要求員工在不合理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再以此作為責罵的理由,就需要進一步檢視。
依照《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刻意排擠、阻礙工作、隱瞞必要資訊,以及利用職務分配不合理的工作目標,都屬於認定職場霸凌時可以審酌的情況。
不過,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員工不喜歡主管交辦的工作,就是霸凌。例如公司因業務需求調整工作分配,或要求績效不佳的員工提出改善報告,仍然可能是合理的管理措施。
判斷重點在於,工作要求本身是否有必要,以及主管採取的手段是否合理。
如果要提出申訴,可以整理工作期限、公司提供的資源、主管要求,以及其他員工處理類似工作的情況,協助調查人員判斷。
另外,如果涉及違法扣薪、未依約發給工資等問題,即使不構成職場霸凌,也可能另外涉及《勞動基準法》的工資給付規定。
4. 一定要持續很久,才算職場霸凌嗎?
不一定。
職場霸凌原則上需要具有持續性,例如長期辱罵、反覆刁難,或持續孤立特定員工。
但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發生三次、五次,或持續幾個月才算霸凌。
而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也明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因此,即使只發生一次,如果不當言行已經達到重大程度,仍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不過,這項例外只是放寬持續性的要求,不代表其他法律要件都不需要判斷。
5. 一定要有身心科診斷證明嗎?
不需要。
提出申訴時,法律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先取得身心科診斷證明。
而且,法律所稱的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也不以已經發生具體疾病或傷害為限。
例如長期遭受羞辱、威脅,形成明顯敵意或惡劣的工作環境,可能危及勞工的身心健康,仍須依具體情況判斷。
如果事件已經造成失眠、焦慮或其他身心症狀,可以保留就醫紀錄、診斷證明及相關請假資料,作為後續調查的參考。
但也要注意,有診斷證明,不代表就一定能認定特定主管或同事構成職場霸凌。仍然需要透過其他證據,釐清不當行為是否發生,以及這些行為與身心健康危害之間的關聯。
二、沒有錄音可以申訴嗎?職場霸凌的證據怎麼留?
可以。
很多職場霸凌案件,並不是每次衝突都有錄音或錄影。有些行為甚至不會直接留下紀錄,例如主管故意不提供資料、刻意排除重要會議,或長期安排不合理的工作。所以,沒有錄音並不代表不能申訴。
如果正在考慮提出申訴,我建議先把事情按日期整理,找出每次事件可以對應的資料。
職場霸凌蒐證清單:可以保存哪些證據?
| 可以保存的資料 | 建議整理方式 |
|---|---|
| LINE、Teams、電子郵件 | 保留對話日期、對象及前後文,盡量保存原始訊息 |
| 工作交辦紀錄 | 整理任務內容、完成期限、主管要求及提供的資源 |
| 排班、考核與工作分配 | 保存前後變化,必要時對照其他員工的情況 |
| 事件紀錄 | 記下日期、地點、在場者及對方的具體言行 |
| 證人 | 整理哪些人在場、各自看見或聽見什麼 |
| 就醫與請假資料 | 保存就醫、諮商及身心狀況變化的相關紀錄 |
| 公司處理紀錄 | 保存向公司反映的內容、時間、收件證明及回覆 |
例如,你認為主管故意不提供資料,卻一直責怪你工作沒有完成。與其只在申訴書寫「主管長期針對我」,不如整理當初索取資料的郵件、主管的回覆、工作期限,以及後來主管催交成果的訊息。
這些資料放在一起,才能讓調查人員理解事情的前後經過。
另外,整理事件紀錄時,盡量記下對方實際說過什麼,而不是只寫「主管態度很差」。如果記不清確切日期,可以註明大約時間,不需要為了讓紀錄完整而猜測。
不必等到所有證據都找齊,才向公司反映或提出申訴。如果事情還在持續發生,或已經影響身心健康,可以先保存現有資料,並依實際需要尋求醫療、心理諮商或其他協助。
錄音可以當證據嗎?
有可能,但要注意錄音方式是否合法。例如自己參與的工作對話,與私下錄取其他人之間的談話,法律風險並不相同。是否涉及違法錄音,需要依對話參與情況、蒐集方式及具體用途判斷,不能認為只要是為了自保,就一定合法。想進一步了解錄音的法律界線,可以參考〈偷錄音會犯法嗎?自己是對話一方可以錄嗎?錄音能當證據嗎?〉。
另外,正式進入職場霸凌調查程序後,還有一項容易忽略的規定。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6條,調查人員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應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如果擔心訪談時漏掉重要內容,可以事先準備書面說明及證據,在訪談時提交,並確認自己的陳述已被適當記錄。
三、職場霸凌要向誰申訴?如果霸凌者就是老闆呢?
這要先區分,被申訴人是一般主管、同事,還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
一般主管或同事霸凌:原則上向公司申訴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一般職場霸凌案件,原則上應向雇主提出申訴。
公司如果設有職場霸凌申訴窗口,可以依指定方式提出。
依法僱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單位,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如果公司未滿10人,沒有設置專門窗口,也可以直接向雇主反映。
申訴可以透過書面、電子郵件或言詞提出。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8條,申訴紀錄應載明申訴人的基本資料、申訴事實及相關證據,並依規定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實際準備時,可以先整理:自己是誰、要申訴誰、雙方的工作關係、發生了哪些事情,以及目前有哪些證據。
如果仍然需要每天與被申訴人接觸,也可以在申訴時說明目前面臨的情況,請求公司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例如調整必要的工作接觸方式,或提供醫療、心理諮商等協助。
提出申訴後,記得保存寄件、收件及公司回覆紀錄。如果先以口頭方式反映,也可以再以電子郵件確認先前反映的時間與內容,避免後續對於公司何時知道這件事產生爭議。
如果霸凌你的人就是公司老闆,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嗎?
如果被申訴人是法律所定的「最高負責人」,可以。
例如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董事長,或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的最高負責人,勞工可以不經公司內部程序,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這裡所說的地方主管機關,就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勞動行政的機關。例如在高雄,可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洽詢。
已經離職,還能申訴職場霸凌嗎?
仍然有可能,但要注意期限。
一般向公司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8條,自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3年者不予受理。
如果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另有離職日起1年內可以申訴的規定;兩個期間不同時,採取對勞工較有利的較長期限。
因此,離職超過1年,不代表一定不能申訴。如果仍在霸凌行為終了後3年的期間內,就還需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申訴條件。
實際上可以先找出最後一次霸凌行為的日期,以及自己的離職日期,再判斷申訴期限。
四、公司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多久要處理?
公司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公司應在接獲申訴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決定不受理,也應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公司受理後,還需要依規定辦理案件系統登錄,不能只是在內部口頭表示「我們會處理」。
不過,收到申訴後,公司不應等到調查結束,才開始考慮保護措施。例如申訴人仍然持續遭受不當對待,公司應依事件情況及申訴人的需求,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職場霸凌調查通常需要多久?
新制依照公司僱用勞工人數,訂有不同的處理期限。
| 公司人數 | 主要處理期限 |
|---|---|
| 未滿30人 | 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 30~99人 | 自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 100人以上 | 依組成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及作成決定等階段分別計算 |
100人以上的公司,原則上應於受理申訴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
調查小組成立後,應自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依法進行協調的期間,不計入調查期間。
調查報告完成後,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應於1個月內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
作成決定後,公司還應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事實、理由及申復方式與期限。
因此,公司通知「訪談已經結束」,不代表整個案件就已經處理完成。
公司可以要求雙方先和解嗎?
公司可以安排協調,但不能強迫員工接受。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3條,協調應尊重當事人意願。如果任何一方不願意協調,或協調超過1個月仍未達成共識,就應停止協調。協調不成立時,公司仍應繼續調查,不能因為申訴人不願意和解,就把案件放著不處理。
調查訪談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可以先向公司或調查小組提出需求,但法律沒有規定所有調查訪談都一定可以由律師或其他人陪同。
如果因身心狀況、表達困難或其他原因,需要律師、工會代表或信賴的人協助,可以事先提出申請。公司應依個案情況,考量程序公平、保密及調查進行的需要來決定。
無論是否有人陪同,當事人都應有適當的陳述及答辯機會。
五、公司不處理,或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還能怎麼辦?
公司一直不處理,可以向勞工局反映嗎?
可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工作者發現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定,或身體、精神遭受侵害,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例如公司收到正式申訴後,始終不通知是否受理,也沒有採取必要的保護或處理措施,就可以整理相關資料,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
建議準備原本的申訴內容、寄件或收件紀錄、公司回覆,以及事情後續是否仍持續發生。
但要注意,一般案件中,勞動檢查機構主要是確認公司有沒有依法履行防治、調查與處理義務,不是直接取代公司,認定特定主管或同事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最高負責人涉及霸凌的案件,則另有地方主管機關直接受理及調查的制度。
公司調查結果是不成立,可以申復嗎?
可以先確認公司通知的內容及所適用的申復程序。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條,當事人對於依規定作成的調查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理由,向雇主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收到調查結果後,可以先確認:調查小組組成是否有瑕疵?公司是否漏掉重要證據?有沒有訪談相關證人?是否讓雙方都有陳述機會?調查、處理或負責申復程序的人員是否存在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況?
例如你曾提供主管刻意不給工作資料的郵件,但調查報告完全沒有討論這項證據,就可以在申復時具體指出,說明這項證據為什麼可能影響認定結果。
如果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本結果的新事證,依法可能需要重新調查。另外,依準則第24條,如果雇主的調查程序存在法定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也可能依法要求雇主重新調查。
申訴後被調職、減薪,甚至解僱怎麼辦?
如果原本工作正常,提出申訴後卻突然被調職、減薪或解僱,應特別注意是否涉及不利待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雇主不得因工作者依法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就給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保存申訴前後的工作安排、考核、人事通知,以及公司提出的理由,再評估是否涉及報復或其他違法處置。
另外,申訴結果不成立,不等於員工惡意誣告或虛構事實。是否有惡意虛構事實,仍須另外判斷,公司不能因為最後沒有認定霸凌成立,就認為申訴人有惡意虛構情事而直接處分申訴人。
六、已經不想繼續工作,可以直接離職、提告或求償嗎?
遭遇職場霸凌後,有些人希望公司處理好,讓自己能繼續工作;也有人已經不想留下,開始考慮離職或要求賠償。
這時需要分開處理兩件事。
第一,能不能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職場霸凌申訴成立,不代表勞工就一定可以直接離職並取得資遣費。
但如果具體情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例如雇主、雇主家屬或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或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就可能有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權利。
不同終止事由有不同的法律條件及期限,部分情形還涉及知悉後30日內行使的限制。
如果符合第14條的終止條件,還可能涉及資遣費請求;但仍須依適用的資遣制度計算。
因此,如果已經打算離職,建議先確認是否具備上述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要件,再決定後續作法。
第二,能不能對霸凌者或公司求償?
職場霸凌的申訴程序,與民事損害賠償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例如不當行為侵害勞工的身體、健康、名譽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權益,造成損害時,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評估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如果涉及恐嚇或傷害,也可能另外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277條傷害罪等刑事責任。
但公司認定職場霸凌成立,是否必然構成民事或刑事責任,仍需透由司法機關依相關法規進行調查認定。
如果準備尋求律師協助,可以先整理事件時間軸、主要對話與工作紀錄,以及向公司申訴、調查和後續處理的文件。若已收到調查結果、離職通知或和解書,也建議一起提供。
有了這些資料,才能進一步判斷目前應優先處理申訴、勞動契約終止,還是其他法律救濟。
法規與資料來源
遇到職場霸凌,不確定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持續遭到主管針對、同事排擠,或已經收到公司的調查結果,可以先整理相關對話、工作紀錄與申訴資料,由律師協助評估申訴程序、勞動契約及法律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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