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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有限公司應注意什麼?2大重點與表決權陷阱完整解析|勵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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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有限公司應注意什麼?2 大重點與表決權陷阱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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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有限公司應注意的法律重點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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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們三個朋友合開公司,現在意見不合連買一台公務車都做不了決定,我能解散公司嗎?"——這是創業者最常來諮詢的開頭之一。臺灣 57 萬多家有限公司中,大多是 2 到 3 人合資創立,但很少有人在設立公司前認真想過:設立有限公司沒有特別股、預設一人一票,沒設計好章程,出資 100 萬的人和出資 1 萬的人話語權一樣大。這篇文章由湯雅竣律師整理設立有限公司的 3 大優點、2 大重點、與創業者最該避開的表決權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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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30 秒掌握全文

設立有限公司具備風險隔離、設立容易、管理成本低 3 大優點,是臺灣創業者首選。但有限公司沒有特別股、預設一人一票,創業者若未在章程明文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將難以掌握公司主導權。設立時應特別注意「表決權設計」與「股東監察權濫用」兩大風險。

  • 有限公司預設一人一票,章程未約定時,出資 100 萬與出資 1 萬的股東話語權相同
  • 業務執行需董事過半數同意;變更章程、選董事、解散需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
  • 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非董事股東)享有監察權,可頻繁要求查閱公司文件
  • 章程設計與股東協議建議在設立前完成,避免日後股東關係惡化引發訴訟

一、為什麼大多數創業者選擇設立有限公司?

截至 2023 年 8 月,臺灣共有 76 萬 5,552 間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 18 萬 5,290 間,有限公司則高達 57 萬 4,590 間。換句話說,每 4 家公司中就有 3 家是有限公司,這是臺灣創業者壓倒性的首選組織形態。

但很少人知道,這個選擇背後其實藏著巨大的風險。我經手過不少創業糾紛案件,最常見的情境是這樣的:

典型案例

敘俊與瑞鎮各自在餐飲業耕耘多年後,決定連同敘俊的好友有美合開「XX 有限公司」創立屬於自己的餐飲品牌,3 人均為股東兼董事。憑著兩人的業界經驗、對食材品質的堅持,餐廳很快大受歡迎。但隨著事業擴張,敘俊與瑞鎮經營理念的分歧愈來愈明顯,連買一台公務車這麼簡單的事,瑞鎮都堅持太貴而不同意。敘俊萌生退意想另起爐灶,但瑞鎮卻避不見面。此時敘俊還有什麼籌碼?

這篇文章接下來會說明設立有限公司的 3 大優點,但更重要的是後面要講的——設立有限公司應該注意的 2 大重點。沒搞懂這 2 件事就匆匆開公司,等到糾紛發生時,敘俊的處境很可能就是你的處境。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 3 個主要優點

設立有限公司的核心優勢可以歸納為「風險隔離」、「設立容易」、「管理成本低」,這 3 個優點剛好回應創業初期最關鍵的需求:把風險控制住、把流程簡化、把成本壓低。

優點一:風險隔離(核心優勢)

如果是行號(獨資、合夥)的創業者,必須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簡單說,公司債務還不完的話,債主可以追到創業者的個人房子、車子、存款。

有限公司的創業者則完全不同。原則上只需以出資額對公司債務負責,公司債務還不完,債主不得另外向創業者個人求償。這條法律上的護城河,讓創業者能夠在「個人身家」與「商業風險」之間築起防線,更大膽地參與商業活動。

優點二:設立容易(1 人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 2 位股東,且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召集都有法定形式限制(如:必須由特定人發起、開會前必須通知參加者等)。光是召開一次合法的股東會,準備工作就不簡單。

相比之下,有限公司只需要 1 個人就能成立,沒有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形式規定,決策時也沒有形式限制——股東不一定要開會,用 LINE 群組討論、用紙本簽字達成共識都可以。對事業初期的創業者來說,這是非常大的吸引力。

優點三:管理成本低

沒有強制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負擔,意味著創業者可以把時間和金錢花在事業本身,而不是花在「跑流程」。對人手有限的微型企業特別重要。

有限公司具備風險隔離、設立容易、管理成本低 3 大優點,是臺灣創業者的主流選擇——但這也讓很多人在不熟悉公司法規定的情況下,匆匆設立公司,埋下日後糾紛的種子。

三、設立有限公司應注意的 2 大重點

儘管有限公司有這麼多優點,但為了讓公司穩健經營、避免後續糾紛,創業者在設立前應特別注意兩件事:第一是表決權設計、第二是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監察權。這兩件事看似不起眼,卻是我看過的有限公司糾紛中,最常引爆衝突的兩個地雷。

表 1:設立有限公司的 2 大重點對照
重點 核心風險 預防做法
表決權設計章程未約定時預設一人一票,出資多寡無關在章程明文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
股東監察權非董事股東可頻繁要求查閱所有公司文件在章程或股東協議書中約定查閱範圍與頻率

接下來兩個章節,會分別說明這兩個重點實際會怎麼運作、創業者該怎麼預先規劃。

四、設立有限公司的表決權陷阱:怎麼掌握主導權?

有限公司沒有特別股制度,章程若未訂定按出資多寡分配表決權,所有股東預設一人一票,與出資多寡無關。這是設立有限公司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地雷。

有限公司表決權設計示意圖:章程未約定時所有股東一人一票,章程約定按出資比例時則出資越多票數越多
圖 1有限公司表決權兩種設計差異:預設一人一票 vs 章程約定按出資比例 資料整理:湯雅竣律師

先說大家比較熟悉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原則上有一表決權,出資愈多、表決權就愈多。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約定特別股(限制表決權、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等),讓創業者用更多元的方式設計有利於自己的決策制度。

但有限公司不一樣。有限公司沒有特別股制度,章程也沒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的話,每位股東不論出資多寡,都只有一票。回到前面的案例,不管敘俊出資 1 萬還是有美出資 100 萬,兩人在公司表決時話語權一模一樣,這也讓公司決策很容易被其他股東杯葛。

創業者掌握主導權的兩種做法

如果自己是出資較多的一方,應該在章程明文約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例如:每出資 1,000 元有一表決權)。如果自己不是出資較多的一方,則應在股東人數方面進行妥善安排,例如拉攏立場相近的股東一起入股,確保自己的「票數」佔多數。

講完原則,接下來分兩種決策情境說明:「公司業務執行」與「公司法特別規定的重要事項」。

情境一:公司業務執行(董事過半數同意)

依公司法第 108 條準用第 46 條,有限公司業務執行取決於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為了避免日後業務頻頻受阻,創業者應掌握過半數的董事席次。

回到案例,敘俊想買公務車、瑞鎮反對,兩人陷入僵局。所幸有美出面支持,2 票贊成、1 票反對,公司才能順利購車。如果有美也反對,3 名董事中只有 1 人想買,連一台車都決定不了,公司還怎麼運作?

情境二:公司法特別規定的重要事項

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節對一些重要事項另有規定,包括:增資、選董事、董事競業許可、承認財務報表、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等。

這些事項的同意門檻分兩級:

  • 過半數同意:增資、承認財務報表(如年度財報)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董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變更章程、合併、解散

這代表什麼?如果創業者沒掌握過半數表決權,當公司需要增資時,未必能順利進行。更嚴重的是,就算掌握了過半數、但未達三分之二,創業者也無法決定董事人選——意味著敘俊永遠不知道他的經營方向能否獲得第 2 位董事的支持。

那如果敘俊真的受不了想解散公司、自己出去另起爐灶呢?因為解散與董事競業許可都需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敘俊如果沒能爭取到另一位股東支持,連解散公司或合法在外做同業的權利都沒有。

情境三:利害關係股東應迴避,否則決議可能無效

雖然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見解認為,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52 條:股東決議事項如果因股東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該名股東不得加入表決。

創業者要注意,如果決議事項與自己或其他股東有利害關係,應預先在表決權數上妥善安排,避免好不容易做出的決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我曾協助處理一個案件,當事人花了半年才湊到股東同意的決議,結果因為一位有利害關係的股東沒迴避,整個決議被法院撤銷,前面的努力全部歸零。

設立有限公司時,表決權設計不是「公司開始營運後再說」的小事,而是「設立前就要在章程中寫清楚」的核心問題。沒寫的話,預設規則就會把所有股東變成 1 票,創業者失去公司主導權只是時間問題。

五、設立有限公司常被忽略的股東監察權問題

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制度,所有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非董事股東)都享有監察權,可向公司請求查閱所有營業相關文件。這個設計乍聽合理,但如果股東之間關係惡化,會變成攻擊公司營運的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有專責的監察人,股東能向公司要求的資料範圍其實不大。但有限公司不一樣——因為沒有監察人,股東能請求查閱的資料範圍非常廣,只要是營業相關的文件,都可以請求調閱。

表面上沒什麼,實際上一旦股東鬧翻,這就是大問題。我看過真實案例:股東 A 因為與其他股東決裂,每隔幾天就要求公司提供不同文件——這個月要看會計帳冊、下個月要看人事資料、再下個月要看供應商合約。公司日常營運就算沒癱瘓,也會受到嚴重影響;如果公司拒絕提供,股東 A 還可以告上法院,逼公司花錢打官司。在這個情境下,惡意股東不需要做什麼壞事,光是「行使他的合法權利」就足以拖垮公司。

預防做法

股東之間在公司設立初期就應該討論清楚監察權的行使方式,建議在章程或股東協議書中約定:(1)公司必須提供的資料種類、(2)股東請求查閱的頻率上限、(3)股東提出請求的時間限制、(4)相關費用(如律師、會計師費)的分攤比例。把規則寫清楚,後續訴訟風險與營運衝擊都能大幅降低。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如果敘俊在設立公司前,能確定有美會一直支持他的經營理念,那就算章程沒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也沒關係,因為敘俊掌握 3 票中的 2 票。但如果敘俊無法確定有美的立場,就應該考慮把自己對公司的出資比例提高到三分之二以上,並在章程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藉以確保主導權。

不過依照案例現況,公司章程並未另訂,公司是以人頭數方式表決。不論敘俊希望解散公司或在外經營相同業務,恐怕都只能再次拜託有美幫忙了——而這正是「沒在設立前規劃好」的代價。

設立有限公司不只是「去登記一間公司」這麼簡單。章程的表決權設計、股東協議的監察權規範,都是設立前就該談清楚的事。一旦公司開始營運、股東關係出現裂痕,這些規則就再也談不攏了。

律師提醒

設立有限公司前的章程設計、股東協議規劃,是創業者最該花時間處理的法律工作。我擅長處理企業法律顧問與創業法律規劃,可協助您事先盤點公司股權架構、設計章程條款、釐清股東權利義務分配。把您的創業計畫帶來,我會幫您把法律地基打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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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關於設立有限公司,您可能還想問

以下整理諮詢時最常被問到的 5 個問題。

  • 設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差別?

    兩者都有「風險隔離」功能,但程序成本差很多。有限公司只需 1 人即可設立、沒有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形式規定,決策可用口頭或書面達成共識;股份有限公司則至少需要 2 人,且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都有法定形式限制(如:由特定人發起、開會前通知參加者)。截至 2023 年 8 月,臺灣有 57 萬多家有限公司、18 萬多家股份有限公司,顯示有限公司是創業初期的主流選擇。

  • 設立有限公司的表決權怎麼計算?可以用出資多寡決定嗎?

    有限公司預設「一人一票」,不管出資多少。如果想要按出資多寡分配表決權,必須在章程中明文規定(例如每出資 1,000 元有一表決權)。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出資 100 萬的股東和出資 1 萬的股東都只有 1 票,這是創業者最容易踩到的雷。建議在設立有限公司前,先諮詢勵眾法律事務所湯雅竣律師協助規劃章程內容,避免日後失去公司主導權。

  • 設立有限公司時,股東過半同意就能做業務決策嗎?

    依公司法第 108 條準用第 46 條,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需要「董事過半數同意」,不是股東過半數。如果公司有 3 位董事,需要至少 2 位董事同意才能執行業務(如:購買設備、簽訂大型合約)。創業者若想掌握業務主導權,應確保自己掌握過半數的董事席次。

  • 設立有限公司後,想解散公司或換董事需要多少股東同意?

    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章程、選董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合併、解散等重要事項,需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增資和承認財務報表則需要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說,如果創業者只掌握過半數但未達三分之二,將無法決定董事人選或解散公司,這在合夥創業時是常見的卡關點。

  • 設立有限公司時,股東監察權會影響公司營運嗎?

    會。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制度,所以「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非董事股東)都享有監察權,可向公司請求查閱所有營業相關文件。如果股東之間關係惡化,有心人士可頻繁要求調閱文件、提出訴訟,造成公司營運壓力。設立有限公司時建議在章程或股東協議中,預先約定查閱資料的種類、頻率、費用分攤等規則,以降低後續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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