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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怎麼走?警詢、偵查、起訴、判決到執行一次看懂|高雄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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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完整指南:從警察通知、偵查到判決執行

刑事案件流程與警察通知、偵查及法院程序示意圖

重點先說

刑事案件大致會經過:警察調查 → 地檢署偵查 → 不起訴/緩起訴/起訴 → 法院審判 → 判決 → 上訴或確定 → 刑罰執行。

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不代表已經被認定有罪,先確認文件、身分及目前程序。

被檢察官起訴,也不等於法院最後一定判有罪;起訴後仍要由法院依證據審判。

判決確定後才會進入刑罰執行;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入監是不同的結果。

很多人第一次碰到刑事案件,是從一通警察電話開始。

「有人告你,請你來做個筆錄。」

接到電話後,腦中通常會一次冒出很多問題:我已經是被告了嗎?做完筆錄會不會直接被送地檢署?檢察官找我是不是代表要起訴?如果真的被起訴,要開幾次庭?最後判有罪,是不是馬上就要去關?

其實刑事案件從開始調查,到最後判決、執行,中間會經過好幾個不同階段,而且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會一路走到底。

如果先把整個流程拉遠一點看,大致會是:

刑事案件大致流程

警察通知、警詢
→ 地檢署偵查
→ 不起訴/緩起訴/起訴等處理
→ 法院審判
→ 判決
→ 上訴或判決確定
→ 刑罰執行

如果手邊已經有收到文件,也可以先從文件判斷案件大概走到哪一個階段:

收到的文件 可以先判斷的程序位置
警察通知書 警方正在調查,先確認通知書上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
地檢署偵查傳票 案件正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要依傳票上的身分及時間到庭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已經作成偵查處分,但仍要注意有沒有再議、緩起訴期間等後續
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相關文件 檢察官已經把案件送進法院處理
法院傳票 案件已進入法院,要依傳票內容確認開庭時間及程序
法院判決書 法院已經作成判決,接下來要確認是否上訴及判決何時確定
地檢署執行傳票或通知 案件已進入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階段

下面就從最常見的情況開始,一步一步往下看。

一、收到警察電話或通知書,代表我已經被告了嗎?

不一定。

警察找你到案,有可能是因為有人提出告訴,也可能是警方調查其他案件時,認為有必要請你說明。

這時先確認幾件事情:

  • 哪一個警察機關承辦?
  • 承辦員警是誰?
  • 案件大概涉及什麼事情?
  • 你是以犯罪嫌疑人、證人,還是其他身分接受詢問?
  • 預計什麼時間、到哪裡製作筆錄?

其中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先看通知書上的身分。

如果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和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調查,程序並不一樣。

如果只是員警打電話聯絡,和正式送達警察通知書的法律效果也不完全相同。

但也不要因為覺得「警察只是打電話找我」就直接不理。

依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可以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所以收到通知後,如果時間真的無法配合,可以先聯絡承辦員警確認;如果對案件完全沒有概念,也可以先了解自己被調查的事情,再決定要不要請律師陪同。

二、到警察局做筆錄,會發生什麼事?

大家平常說的「做筆錄」,法律上通常就是警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

開始詢問前,警方應告知你涉嫌的犯罪以及相關權利,包括:

  • 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 可以選任辯護人;
  • 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在警詢階段就可以找律師,不需要等案件到了地檢署才能委任。

實際做筆錄時,警察通常會從案件發生經過開始詢問,再針對告訴人的說法、監視器影像、對話紀錄、匯款資料或其他已經掌握的證據確認。

這個階段有一件事很容易被忽略:

警詢不是單純把事情講一遍而已。

你當天說了什麼、怎麼回答、前後有沒有矛盾,之後檢察官偵查甚至法院審理時,都可能再被拿出來比對。

如果事情記不清楚,可以直接說記不清楚;如果不知道,也不用為了讓答案聽起來完整而猜一個答案。

有些案件事實很單純,當事人自己說明就足夠;但如果涉及比較嚴重的犯罪,或自己對事情的經過其實也還講不清楚、思緒比較混亂,就不太建議毫無準備地直接去做筆錄。

另外,如果涉及的金額很高、有多名被告、證據資料很多、說法容易被誤解,或連自己到底涉嫌什麼犯罪都還不清楚,警詢前先把事情整理過,通常會比到現場才第一次思考安全得多。

三、做完警察筆錄後,案件接下來會去哪裡?

警察是刑事偵查的第一線,但刑事案件要不要起訴,最後不是由警察決定。

警方調查後,會把調查結果報告或移送給檢察官,再由檢察官繼續偵查。

所以做完警詢後,常見的下一步是案件進到地檢署。

不過,做完警詢不代表一定很快就會收到偵查庭傳票。

檢察官收到案件後,可以依卷內資料決定下一步。有時會傳喚被告、告訴人或證人到庭,有時會請警方補充調查,也可能先調閱資料、函詢相關單位。

因此,有些人做完筆錄過一陣子就收到地檢署傳票;有些案件則會隔一段時間才有下一個通知。

四、偵查庭在做什麼?去地檢署會不會直接被收押?

偵查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由檢察官調查案件事實與證據,判斷最後要不要起訴。

簡單來說,檢察官會透過偵查庭進一步了解案情,也可能針對你在警察局的說法、案件中的證據,以及涉嫌犯罪的情形進一步詢問。

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可能會:

  • 訊問被告;
  • 詢問告訴人或證人;
  • 確認雙方說法;
  • 調查書面、影像、通訊或其他證據;
  • 請當事人補充資料;
  • 視案件情況詢問有沒有和解可能。

有時一個案件只開一、兩次偵查庭就結束,也有案件因為證人多、資料量大或需要鑑定,會調查比較久。

實務上,一般人到了偵查庭多少都會緊張。有時候會答非所問、沒有講到真正的重點,甚至誤會檢察官問題的意思,結果講出跟自己真正情況不同的內容。

所以如果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不是非常單純明確,通常會建議先把案情整理清楚,再決定是否由律師陪同到庭。

很多人收到地檢署傳票後最擔心的是:

「我這次去了,會不會就回不了家?」

不一定。

偵查庭結束後,如果沒有進一步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當事人可能就可以離開;視案件情況,也可能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處理。一般常說的「交保」,通常就是指具保。

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有羈押必要,也不是檢察官自己決定把人羈押。偵查中如果符合羈押的法定條件,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再由法官決定是否羈押。

所以「收到偵查庭傳票」本身,不等於「去了就會被收押」。

五、偵查結束後,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檢察官把該調查的資料調查完後,就要決定案件下一步怎麼處理。

一般人最常遇到的是以下幾種:

1. 不起訴

如果案件有法定不起訴事由,例如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可以作成不起訴處分。

對被告來說,這代表案件沒有被檢察官起訴到法院。

不過收到不起訴處分後,也不能只看「不起訴」三個字就認為程序當天完全結束。

依法可以聲請再議的案件,告訴人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仍可能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因此還要看處分後告訴人有沒有後續動作。

2. 緩起訴

有些案件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但考量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公共利益等因素,認為暫時不需要直接起訴,可以作成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依法是1年以上、3年以下。

實務上也可能附帶一定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支付一定金額或完成其他指定事項。

很多人會把「緩起訴」理解成「不起訴」,其實兩者不一樣。

不起訴可能是因為犯罪嫌疑不足或其他法定原因;緩起訴則是在檢察官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暫時不提起公訴。

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果被告違反依法應履行的事項,或發生法律規定的其他撤銷事由,原本的緩起訴仍可能被撤銷,再繼續偵查或起訴。

如果緩起訴期間順利經過、沒有依法遭撤銷,案件才會終結,也不會形成法院有罪判決的前科。

3. 起訴

如果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認為犯罪嫌疑已經達到起訴標準,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這時案件才會正式從「偵查階段」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但被起訴不等於已經被判有罪。

檢察官認為證據足以起訴,和法院最後認定有沒有犯罪,是兩個不同階段的判斷。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另外有些案件,檢察官可能不是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類案件在符合條件時,法院可以不經通常的完整審判程序(如:可能不會開庭),直接依現有證據作成簡易判決;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可能先訊問被告。

所以不是每個刑事案件被送進法院後,都會經歷完全相同的開庭流程。

六、被起訴後,法院會怎麼開庭?

案件起訴後,接下來就是法院審判。

被起訴後,當事人最在意的通常就是:

「我最後到底會不會被判有罪?」

這時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先看檢察官的起訴書。

檢察官認為哪些事情已經發生?用了哪些證據認定?起訴書裡面的事實跟實際情況有沒有落差?哪些證據需要爭執?

這些問題通常會成為後續法院攻防的起點。

以一般通常程序來說,法院可能先安排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主要是在把案件整理清楚,例如:

  • 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還是否認;
  • 雙方真正有爭議的是哪些事情;
  • 哪些證據有爭議;
  • 還要調查哪些證人或證據;
  • 後面的審判程序要怎麼進行。

如果案件還有需要調查的證據,之後就會進入審判程序。

例如傳喚證人到庭、調查監視器、通訊紀錄、鑑定報告或其他資料。

證據調查完畢後,檢察官會就案件表示意見,被告及辯護人也會進行答辯。最後會由被告做最後陳述,再由法院決定判決結果。

七、法院判有罪,是不是當天就要去關?

不一定。

法院審理完後,可能判決無罪,也可能判決有罪。

如果判決有罪,法院會決定應該判什麼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符合條件的案件,也可能宣告緩刑。

這裡要先分清楚兩件事:

法院宣判判決確定不是同一個時間點。

例如第一審判決有罪,只要這個案件依法還可以上訴,而且有人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案件就還會繼續進入下一個審級。

八、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幾次?

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原則上是20日,從判決送達後開始計算。

因此開完宣判庭後,真正重要的時間點之一,是什麼時候收到判決書。

如果要上訴,也不能只寫一句「我不服」。

尤其第一審上訴第二審,刑事訴訟法要求上訴書狀要敘述具體理由。

另外,常有人聽過台灣是「三級三審」,就以為每個刑事案件都可以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其實不是。

有些法律明定的案件,第二審判決後原則上不能再上訴第三審,例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部分案件;即使是可以上第三審的案件,第三審主要也是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是把第一、二審所有事實再重新審一次。

至於上訴後要爭什麼,也要看每個案件實際還有多少空間。

如果原判決在犯罪事實或證據認定上仍有問題,當然可以針對這些地方爭執。

但有些案件經過第一審後,「到底有沒有犯罪」的翻轉空間已經有限,這時上訴策略也可能把重點放在刑度,例如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或提出其他有利的量刑資料,爭取較輕的結果。

所以收到判決後,如果真的考慮上訴,通常要先看:

這個案件還能不能上訴、要在什麼時間提出,以及原判決到底哪個地方需要爭執。

九、判決確定後,接下來怎麼執行?

如果判決依法不能再上訴,或雖然可以上訴,但沒有人在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判決就會確定。

判決確定後,案件才會進到刑罰執行階段。

刑事案件的執行,原則上是由檢察署的檢察官指揮,而不是由原本判決的法官負責。

因此受刑人之後通常會收到檢察署的執行通知或傳票,再依通知到案。

至於最後到底怎麼執行,要看法院判了什麼刑,以及案件是否符合其他執行方式的條件:

判決或執行方式 實際會怎麼處理
緩刑 法院已經判有罪,但在緩刑沒有被撤銷的情況下,宣告的刑暫不執行;仍要注意法院有沒有命賠償、付款、義務勞務或其他負擔
罰金 依執行通知繳納。刑事罰金是繳給國家,和賠償被害人是不同的事情
易科罰金 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用繳納金錢代替短期自由刑,但不是「判6個月以下就一定可以」
易服社會勞動 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准許後,可以用社會勞動折抵刑期
入監執行 如果判決宣告的刑需要實際執行,又沒有其他得適用的執行方式,就依執行通知入監

這裡有兩個很常被搞混的地方。

第一個是:

「判6個月以下」不代表一定可以直接繳錢不用關。

易科罰金除了要看宣告刑之外,也要看所犯罪名的法定刑是否符合刑法規定,而且最後仍屬刑罰執行問題,要由檢察官依法審核。

第二個則是「緩刑」和「易科罰金」並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法院已經宣告緩刑,在緩刑沒有被撤銷的情況下,原本宣告的刑暫時不執行,原則上也不需要再把這個刑拿去易科罰金或入監。

所以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來說,能不能爭取到緩刑,和最後只爭取到易科罰金,實際結果會差很多。

十、一個刑事案件到底會走多久?

這大概是每個當事人都會問的問題,但很難給一個適用所有案件的答案。

有些事實單純、證據明確的案件,幾次偵查程序就可以結束;有些案件有多名被告、證人很多、需要調閱大量資料甚至鑑定,光偵查階段就可能花相當長的時間。

起訴後也一樣。

如果雙方對事實沒有太大爭議,法院處理速度通常比較快;如果要傳很多證人、調查大量證據,或案件一路上訴,整體時間自然會拉長。

因此,比起看到網路上寫「偵查大概幾個月、一審大概多久」就開始倒數,更實際的方式是先確認:

現在案件走到哪個階段?目前還有哪些事情沒有調查完?下一個程序是什麼?

這三件事情通常比猜結案日期更有意義。

十一、刑事案件什麼時候需要找律師?

不是每個刑事案件都一定要從頭到尾委任律師。

但有些案件,越早把方向弄清楚越重要。

例如:

  • 完全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被調查;
  • 案件涉及的罪名或刑度較重;
  • 有多名被告或共犯,彼此說法可能不同;
  • 對話紀錄、金流、合約或電子資料很多;
  • 警方或檢方已經搜索、扣押;
  • 有被拘提、逮捕或羈押的風險;
  • 自己知道事情經過,但不知道法律上哪些事實才是關鍵。

刑事案件前面的陳述和證據,常常會一路影響後面的偵查與審判。

所以收到警察通知後,至少先把自己現在的程序位置、涉嫌的事情、手上的證據弄清楚,再決定接下來要怎麼處理。

如果案件已經進到偵查或審判,也不用因為「前面都自己處理了」就認為後面不能再找律師。刑事程序的不同階段,本來就可能面對不同問題。

結語

第一次碰到刑事案件,最容易焦慮的地方,通常是完全不知道下一步會發生什麼。

其實把流程拆開來看,就比較容易理解:

警察先調查案件、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法院負責審判,判決確定後才進入刑罰執行。

每一個階段要處理的事情不同。

收到警察通知時,先處理警詢;收到地檢署傳票,就確認偵查中的爭點;如果被起訴,再把法院真正要審的事實與證據整理清楚。

先知道自己現在走到哪一步,接下來才知道要處理什麼。

法規與資料來源

已經收到刑事案件通知?先確認自己現在走到哪一步

如果已經收到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起訴書或法院判決,可以先整理手上的文件與案件資料。法律諮詢可協助確認目前程序、可能的法律風險,以及下一步應該優先處理什麼。

預約諮詢

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完整資料所做的個案判斷。法規與實務可能變動;若案件已有通知、期限或即將開庭,應依目前程序及文件另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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